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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(最新)
K1 基本条件
K1.1 人员
(1)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,负责本单位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、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;
(2)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改进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任命设计、工艺、材料(含零部件)、焊接、机械加工、金属结构制作、电控系统制作、无损检测、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;
(3)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,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改进,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,任命工艺、材料(含零部件)、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。
K1.2 生产场地
从事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车架、门架制造以及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,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规定的许可条件,取得相应许可,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。
K1.3 检测设备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:
(1)噪声检测仪器;
(2)转速检测仪器;
(3)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;
(4)绝缘电阻检测设备;
(5)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;
(6)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;计时器具;
(7)扭力测试设备。
K1.4 外委(分包)控制
钢材预处理、涂装、理化、无损检测过程允许外委(分包),制造单位应当与受委托(承包)单位签订外委(分包)协议,明确受委托(承包)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或者证明资料。
K1.5 试制造样机
申请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,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(增加制造地址除外)时,应当在鉴定评审前,在相应设备类别中,各试制造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并且自检合格,但是不得出厂。
K1.6 技术文件
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、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,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。
K1.6.1 设计文件
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图样目录、设计图样(含总图、部件图、零件图、电气原理图、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,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)、设计计算书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、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。
K1.6.2 工艺文件
工艺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、机械加工、焊接、装配、涂装工艺文件等。
K1.6.3 检验规程
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、过程检验规程、出厂检验规程等,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、检验试验项目、检验试验方法、技术参数要求、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要求、抽样要求、判定规则等。
K2 制造(含改造、修理)专项条件
K2.1 机动工业车辆(叉车)
K2.1.1 人员
K2.1.1.1 技术负责人
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。
K2.1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,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;
(2)设计、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。
K2.1.1.3 技术人员
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12名,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名(不含研发人员数量)。
K2.1.1.4 检验人员
专职质量检验人员8名,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,并且至少有1名为Ⅱ级人员。
K2.1.1.5 作业人员
结构焊接人员10名,电工5名,修理人员6名。
注K-1: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,结构焊接人员数量可以减少50%。
K2.1.2 生产场地、厂房、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
(1)生产车间面积,5000m2;
(2)与设计采购等相关的场所面积,500m2;
(3)仓库面积,500m2。
K2.1.3 生产设备
(1)数控切割机,最大切割厚度30mm;
(2)压力机或者折弯机,压力100t;
(3)气体保护焊机,5台;
(4)组装车间起重设备,5t;
(5)车架、门架焊接工装;
(6)装配流水线,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、后桥装配、液压系统装配、仪表总成装配、护顶架装配、门架及配重装配、车身附件;
(7)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;
(8)修理用设备,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K2.1.4 检验与试验装置
除本附件K1.3的规定外,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:
(1)材料成分分析仪器、拉伸试验台、剪切试验台、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;
(2)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、标准载荷、转向性能测试装置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;
(3)气缸压力表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;
(4)磁粉探伤仪;
(5)超声波探伤仪。
K2.1.5 研发能力
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(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),研发人员不少于6名,并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,有3年以上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。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,提供设计任务书、研发资金使用情况、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、计算书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。
K2.1.6 试验能力
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,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。
K2.1.6.1 直线跑道
(1)平衡重式叉车、侧面叉车,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5m、长度不小于200m、坡度不大于0.5%、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(JB/T3300第5.8、JB/T9012的5.3);
(2)托盘堆垛车、前移式叉车、插腿式叉车,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3m、长度不小于100m、坡度不大于0.5%、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。
K2.1.6.2 试验坡道
(1)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,应当具有15%的坡道;
(2)托盘堆垛车、前移式叉车、插腿式叉车,应当具有10%的坡道。
K2.1.6.3 可靠性试验场地
(1)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,应当具有JB/T 3300-2010《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》中“19.1.1 试验条件”图12规定的场地;
(2)托盘堆垛车、前移式叉车、插腿式叉车,应当具有30×10m(长×宽)、坡度不大于0.5%、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;
(3)用于测试整机稳定性试验的倾斜装置,倾斜装置角度可调整(调整范围从0°~45°),并且自带保护装置。
K2.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(观光车、观光列车)
K2.2.1 人员
K2.2.1.1 技术负责人
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。
K2.2.1.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,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;
(2)设计、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备工程师职称。
K2.2.1.3 技术人员
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8名,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1名。
K2.2.1.4 检验人员
专职质量检验人员4名,其中工程师1名;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。
K2.2.1.5 作业人员
结构焊接人员6名,电工3名,修理人员6名。
K2.2.2 生产厂房、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
(1)生产车间面积,3000m2;
(2)与设计采购等相关的场所面积,100m2;
(3)仓库面积,300m2。
K2.2.3 生产设备、工艺装备
(1)数控切割机,最大切割厚度10mm;
(2)压力机或者折弯机,压力30t;
(3)气体保护焊机,5台;
(4)组装车间起重设备,3t;
(5)车架焊接工装;
(6)装配流水线,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、前后悬挂装配、仪表总成装配、座椅顶棚装配、车身附件;
(7)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;
(8)修理用设备,控制系统编程器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K2.2.4 检验与试验装置
除本附件K1.3的规定外,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:
(1)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、转向性能测试装置、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、灯光检测装置、试验载荷;
(2)气缸压力表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;
(3)磁粉探伤仪。
K2.2.4.3 试验能力
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,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,至少包括:
(1)直线跑道,宽度不小于3m(跑道二侧要加隔离带),跑道长度不小于200m;
(2)试验坡道,对于观光车,不小于20%,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;对于观光列车,不小于10%,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;
(3)可靠性试验场地:具有GB/T 21268-2014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》6.19.1规定的场地;
(4)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。
K3 修理专项条件
K3.1 机动工业车辆(叉车)
K3.1.1 人员
K3.1.1.1 质量保证工程师
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,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。
K3.1.1.2 技术人员
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,其中机械、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。
K3.1.1.3 检验人员
质量检验人员4名,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,并且至少有1名为Ⅱ级人员。
K3.1.1.4 作业人员
场车修理人员6名、结构焊接人员4名、电工2名。
K3.1.2 办公场所、仓库及修理车间
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、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,修理车间面积500m2。
K3.1.3 修理设备
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、焊接设备、切割设备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吊装设备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K3.1.4 检测仪器
声级计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、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、万用表、踏板力计、手刹力计、气缸压力表、绝缘电阻测试仪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、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、磁粉探伤仪。
K3.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(观光车、观光列车)
K3.2.1 人员
K3.2.1.1 质量保证工程师
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,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。
K3.2.1.2 技术人员
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,其中机械、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。
K3.2.1.3 检验人员
质量检验人员2名,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1名。
K3.2.1.4 作业人员
场车修理人员6名、结构焊接人员2名、电工2名。
K3.2.2 办公场所、仓库及修理车间
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、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,修理车间面积300m2。
K3.2.3 修理设备
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、控制系统编程器、焊接设备、切割设备、千斤顶、充电机、轮胎专用拆装工具、空气压缩机、吊装设备、燃油系统清洗设备、润滑系统清洗设备、喷油器清洗设备。
K3.2.4 检测仪器
声级计、制动性能测试装置、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、万用表、踏板力计、手刹力计、气缸压力表、绝缘电阻测试仪、电喷车故障诊断仪、磁粉探伤仪。